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飯店自助餐廳跌倒骨折,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判賠多少?

原告主張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自助餐廳冰淇淋檯前,因其他顧客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受傷。案件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、最高法院及再審程序,最終以同一母事件呈現;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

發生場所台北福華大飯店 1 樓自助餐廳
事故類型跌倒/滑倒爭議
主要風險原告主張冰淇淋檯前有冰漬、餐飲場所可能有食物、飲料或水分落地、清潔巡查與安全管理
傷害結果右手肘橈骨頸骨折、雙膝挫傷、右手腕挫傷肌腱炎、右肩肌腱炎
案件結果二審判決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;再審之訴駁回

01|事件摘要

原告主張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自助餐廳冰淇淋檯前,因其他顧客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受傷。案件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、最高法院及再審程序,最終以同一母事件呈現;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

02|發生了什麼事?

事故發生於 2017 年 1 月 25 日下午。原告主張行經餐廳冰淇淋檯前時,因其他顧客取用冰淇淋時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,造成右手肘橈骨頸骨折及多處挫傷、肌腱炎。

03|這起事件爭議在哪裡?

「冰漬造成跌倒」屬原告主張,不能直接當成法院最終認定的事故原因。案件也涉及請求權時效、餐飲契約下的安全性,以及傷害與管理狀態間的因果關係。

04|最後結果

原告求償1,648,875 元(第一審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)法院認定最高法院裁定內容確認,原審認為雙方成立餐飲契約,飯店未舉證證明餐廳具有合理安全性,依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應賠償傷害痊癒前的相關損害。判決給付57,026 元(第二審判決給付,並有利息)案件狀態二審判決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;再審之訴駁回

第一審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已逾兩年時效為由駁回。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其餘追加之訴、上訴及擴張聲明均駁回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其後再審之訴因未依期限補繳裁判費而駁回。

05|案件時間軸

  1. 2017
    事故發生
  2. 2022
    第一審

    原告之訴駁回。

  3. 2024
    第二審

    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。

  4. 2024
    最高法院

    上訴駁回。

  5. 2025
    再審程序

    再審之訴駁回。

06|久適穩安全提醒

餐飲場所容易出現食物、飲料或水分落地,清潔巡查制度很重要。但事故責任不是「有人跌倒就一定賠」;法院會依契約、安全性、時效、因果關係與證據分別判斷。安全改善應在事故前完成。

08|需要討論類似風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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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|資料來源

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標示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62號|裁判日期:2022 年 3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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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標示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)

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38號|裁判日期:2024 年 8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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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標示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)

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|裁判日期:2024 年 12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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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標示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)
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7號|裁判日期:2025 年 3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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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公開資料整理,目的為安全教育與風險宣導;案件事實與法律認定,以原始資料及法院裁判內容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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