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|事件摘要
原告主張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自助餐廳冰淇淋檯前,因其他顧客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受傷。案件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、最高法院及再審程序,最終以同一母事件呈現;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
久適穩居家安全防滑專家LINE 免費諮詢原告主張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自助餐廳冰淇淋檯前,因其他顧客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受傷。案件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、最高法院及再審程序,最終以同一母事件呈現;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
原告主張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自助餐廳冰淇淋檯前,因其他顧客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受傷。案件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、最高法院及再審程序,最終以同一母事件呈現;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
事故發生於 2017 年 1 月 25 日下午。原告主張行經餐廳冰淇淋檯前時,因其他顧客取用冰淇淋時掉落且未清潔的冰漬而滑倒,造成右手肘橈骨頸骨折及多處挫傷、肌腱炎。
「冰漬造成跌倒」屬原告主張,不能直接當成法院最終認定的事故原因。案件也涉及請求權時效、餐飲契約下的安全性,以及傷害與管理狀態間的因果關係。
第一審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已逾兩年時效為由駁回。第二審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,其餘追加之訴、上訴及擴張聲明均駁回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。其後再審之訴因未依期限補繳裁判費而駁回。
原告之訴駁回。
判決飯店應給付 57,026 元及利息。
上訴駁回。
再審之訴駁回。
餐飲場所容易出現食物、飲料或水分落地,清潔巡查制度很重要。但事故責任不是「有人跌倒就一定賠」;法院會依契約、安全性、時效、因果關係與證據分別判斷。安全改善應在事故前完成。
可以先拍下空間全景、危險位置與周邊動線,再透過 LINE 說明使用情境。
使用諮詢整理工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|110年度訴字第7262號|裁判日期:2022 年 3 月 11 日
查看原始來源 →臺灣高等法院|111年度上字第638號|裁判日期:2024 年 8 月 6 日
查看原始來源 →最高法院|113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|裁判日期:2024 年 12 月 19 日
查看原始來源 →臺灣高等法院|114年度再字第7號|裁判日期:2025 年 3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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